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管理,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确保资金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大额资金按照"分级负责,权责统一,集体决策,追踪问效"的原则进行管理、使用和监督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,是指单笔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经济活动。大额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、维修、会议及各项培训、差旅费及招待费、基础设施建设、专项经费、贷款、资产处置、对外投资等。
第四条 资金管理项目包括:年度财务预算管理,资金申报、审批和使用,内控制度建设,资金监督及评价体系等。
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(室)、直属单位、省属高校。
第二章 资金申报
第六条 各处(室)、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,编制年度部门预算,预算申请应详细说明资金使用的必要性、可行性及具体内容。重大项目申报,必须经处(室)、单位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,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。
第七条 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,各处(室)、各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,申报大额资金使用计划,报财务部门审核备案。
第三章 资金审批
第八条 审批权限。各处(室)己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,履行借款、报账手续时,须经处(室)负责人签字,金额在3千元至1万元的经济业务,由处(室)分管副厅长审签后方可报销;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经济业务,履行上述签批手续后,送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签后方可报销;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经济业务,履行上述签批手续后,须报厅长审签后方可报销;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,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要参照制定相应审批权限的内控制度,并报教育厅备案。
第九条 审批程序。各处(室)1万元以上单笔经济业务,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《大额资金支取审批表》(见附件),根据审批权限规定,报厅领导审批;事业单位20万元以上单笔经济业务,须经分管厅长审批同意,并报厅财务审计处备案;省属高校100万元以上单笔经济业务,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报厅财务审计处备案。
第十条 省属高校贷款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按昭"谁举债,谁负责"、"谁贷款,谁还债"的原则,履行还贷义务。新增贷款必须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,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,职工代表大会通过,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,方可办理。
第十一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,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管理程序,科学确定项目规模、工程造价和标准,落实土地审批制度、环境评价制度、开工报告制度、施工许可证制度、招投标制度等,加强对土地、立项批复、规划手续、施工许可、招投标、施工、监理、专项资金等方面的监督和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。
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
第十二条 各处(室)、各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重大支出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,加强项目立项、评估、决策、实施、招投标、质量管理、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内部控制,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,不得擅自调整、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,专款专用。
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,必须实行政府招标采购,未达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比价采购。
第十四条 各项资金要严格使用范围及报销手续。支付会议及差旅培训等费用,必须具备会议通知、预算审批报告等相关手续;物资设备款支付或预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,必须具备购货合同和产品入库验收单;支付工程(维修)款 5万元以上的,必须具备工程进度表、工程验收单、招投标合同等;各类经济业务金额5万元以上的必须具备项目合同、协议、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等,同时须经单位纪检、审计部门联签。
第十五条 各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、对外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,必须建立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。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单位根据
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。
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年末结余,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
第十七条 建立大额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绩效监督机制,确保资金使用公开、透明,安全、规范。
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。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定期公开,把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,接受群众监督。
第十九条 实行信息反馈制度。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、效益情况反馈上级主管部门,重大项目完成后,耍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。
第二十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。对项目的立项、执行、效果和资金管理进行绩效考评,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。各单位审计部门要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、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抽查,检查内容包括:各项经济活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;项
目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、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挤占挪用现象;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;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贷款或集资的行为。对违纪行为要及时做出处理并加以纠正和完善。
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。大额资金的使用要做到职责明确,责任到人,未按照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审批、使用资金的单位和部门,要追究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,
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;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各单位二级财务核算机构的监督和控制。各二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的总预算和决算,统一管理,严禁设置“账外账”、“小金库”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O一O年一月十日